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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匯總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匯總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均是增值稅法規明文規定的,分散于各種文件中,為便于大家整理掌握,立業會計小編收集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的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3、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4點,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7、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1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1、不征收增值稅項目意味著相關服務及其收入不屬于增值稅范圍,(注:不得開具發票),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包括:(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2)存款利息。(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1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七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房地產公司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5月1號之前收到的預收款沒有繳稅沒開發票,按照上述要求補繳營業稅后,可以參照此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銷售預付卡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選擇簡易計稅的。
1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7、自然人一般不得代開專用發票(出租或銷售不動產、保險等代理人匯總開票三種情況除外)。
1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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