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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 增值稅免稅政策梳理——支持三農
一、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7)58號(呼市公司注冊)
二、農業機耕、排、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培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呼和浩特工商代辦)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
四、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材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19號
五、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征增值稅。(呼和浩特公司注冊)
依據:國稅函(2010)97號
六、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稅函(2009)59號
七、自2008年6月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一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呼和浩特公司代辦)
依據:財稅(2008)56號,總局公告2015年第86號
八、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呼和浩特注冊公司)
依據:財稅(2008)81號
九、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7)83號
十、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01)113號
十一、生產銷售農膜免征增值稅。(呼和浩特代理記賬)
依據:財稅(2001)113號
十二、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續免征增值稅外,一律章征收增值稅。對糧油加工業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依據:財稅(1999)198號
上一條: “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有何不同?